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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9/24 15: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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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和苏州市环保局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环保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小组成员

姓名

职务

电话

组  长

周月平

总经理

0512-35027808

副组长

钱坤民

安全总监

0512-35027818

成员

戴国军

设备动力部副总

0512-35027833

许向红

总经理助理

0512-35027868

王成亮

总经理助理

0512-35027838

彭云

财务部经理

0512-35027800

诸   熹

安环部经理

0512-35027811

殷   超

安环工程师

0512-35027811

 

四、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危废管理监督工作,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kok全站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台账、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八、依照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环保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落实下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生单位,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2、标识制度: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产生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发现标志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1次。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并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按月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种类、数量等数据。申报数据须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记录台帐,管理计划等相验证。

4、源头分类制度: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易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

5、转移联单制度:企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根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kok全站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中的规定执行,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外环境中。自2014年4月15日起,江苏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

6、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许多危险废物虽然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但依照法律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企业内部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应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7、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工艺变化或有新建项目的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并每年组织开展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8、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贮存场警示标志,贮存场所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需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收集渗滤液及贮存场所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定期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及时更换。不得混合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反应引起爆炸、危险气体释放、产生新有害物质等问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生产原料、中间产物、器材混合存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本,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入(出)库日期、来源(去向)、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并按月汇总。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应由经手人签字。危险废物贮存原始台账应保留3年以上。

9、岗位培训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各相关人员的培训至少保证一年一次,新招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关培训。

10、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危废名称

危废代码

产生环节

废氯处理剂

900-041-49

PDH装置2102单元氯化物处理器D205,氯处理剂失效。

废分子筛

900-041-49

1.PDH装置2107PSA变压吸附塔(21C0701-21C0710),分子筛失效。

废重溶剂

900-404-06

PDH装置2102单元溶剂罐J0202溶剂失效。

废脱硫剂

900-041-49

聚丙烯装置丙烯脱硫塔C-2001/2002分子筛失效。

废树脂(PDH吸附剂)

900-015-13

1.PDH装置2101单元进料保护床21D0101,吸附剂失效;2.公用工程脱盐水站阳床31U0101A/B/C、混床31U0102A/B/C树脂失效。

废催化剂

261-156-50

PDH脱氢反应催化再生2102反应器(21R0201-0204)催化剂失效。

废催化剂

251-016-50

PDH2105(21R0501)选择性催化再生催化剂失效。

废脱汞剂

900-022-29

PDH装置2101单元脱汞器21D0102脱除剂失效。

废干燥剂

900-041-49

1.PDH装置2101单元进料干燥器21D103-1/2(2台)干燥剂失效;

2.PDH装置2102单元反应流出物干燥器21D0206-1/2(2台)干燥剂失效;

3.公用工程281干燥器28D0101-1/2/3/4干燥剂失效;

4.PP聚丙烯装置丙烯干燥塔C-2016/2018分子筛失效。

废矿物油

900-214-08

装置设备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

废催化剂桶

900-041-49

PP聚丙烯装置催化剂储罐C-4040/4047催化剂添加后产生的废催化剂桶。

废药剂桶

900-041-49

公用工程450循环水加药间加药后产生的药剂桶。

废油漆桶

900-041-49

设备、管线防腐产生的废油漆桶。

 废铅酸蓄电池

900-052-31

UPS/EPS机柜间蓄电池更换。

废汞荧光灯管

900-023-29

生产、办公过程中更换的废汞荧光灯管。

实验室废弃物

900-047-49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试剂管、废试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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